查看原文
其他

韬安问答丨编剧、导演、演员等主创人员在影视剧中享有哪些权利?

TA娱乐法
2024-08-26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财产性权利)。



No.1



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由此可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者,影视剧编剧、导演不享有影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但影视剧编剧、导演对影视剧作品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即影视剧编剧、导演有在影视剧中署名的权利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侵犯署名权的纠纷多有发生,除了未在影视剧中署名的争议外,还有未在影视剧海报、片花中署名的争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那么,在海报上署名是否属于在作品上署名?如若未在海报、片花中署名,是否侵犯署名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电视剧《芈月传》的编剧署名权纠纷案中,法院最终认为,电视剧的海报和片花并非作品本身,是制片方为了宣传电视剧需要而制作,其目的和功能也不在于表明作者身份,主要是为了集中展现电视剧引人关注的内容和要素,引发观众的观看兴趣。因而,原告主张海报、片花上未载明编剧身份侵犯其署名权,没有法律依据。这表明,海报、片花并不属于影视剧作品本身,更不是影视剧作品的组成部分。编剧署名权原则上需以作品为载体,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一般情况下,海报、片花上未署名并不侵犯编剧的署名权。当然,如海报、片花上署了他人姓名,仍然存在侵犯署名权的可能。[1]
(图片来源于网络)




No.2



对于可以与影视作品相分离的独立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也就是说,剧本、音乐等可以与影视作品相分离的作品,是可以作为独立作品享有著作权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就剧本著作权而言,如果剧本先于影视剧作品产生,则编剧作为剧本的作者自然独立享有著作权;如果剧本系编剧接受制片者的委托进行创作的,则剧本的著作权归属首先应依据双方的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确定,如果双方的委托创作合同未对剧本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则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剧本的著作权应属于编剧,但是,委托人有权在约定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剧本。


当然,编剧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整体影视剧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同样,影视作品中的音乐(纯音乐或者歌曲),是可以独立于影视剧作品而存在的音乐作品,基于与剧本同样的情况,影视剧的音乐的创作者也是可以独立享有著作权的。




No.3



对于演员而言,演员与导演、编剧不同,在国际公约和各国著作权法中,演员并未作为影视作品的作者身份被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因此,演员受《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表演者权所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结合影视剧拍摄的实际情况,影视剧演员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以及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1] 一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知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351号民事判决书。






韬安问答丨“剧组”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韬安问答丨作品名称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韬安问答丨原著作者如何进行版权规划?

韬安问答丨网络游戏构成类电作品吗?

韬安问答丨影视剧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

韬安问答丨原著小说中到底包含着哪些权利?



编辑:李小旭丨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TA娱乐法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